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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以苏政复[2006]35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栖霞经济开发区等3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文,同意设立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等34家省级开发区:
一、同意设立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等34家省级开发区。这34家申请保留的开发区,原系省级以下开发区,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现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
二、此次批准的34家省级开发区要明确产业定位,围绕各自发展方向和主要产业集聚目标,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尽快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集聚区。
三、此次批准的34家省级开发区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座标和面积以国土资源部最终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此次批准的省级开发区最终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